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的九大主体是: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是:
(1)全国人大主席团
(2)全国人大常委会
(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4)国务院
(5)中央军委
(6)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检察院
(8)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人以上代表联名
(9)1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律规定,有法律提案权的组织和人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未经授权的机关和人员虽然可以用各种形式提出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的意见和建议,但在立法程序上不具有提出正式法律议案的意义。议案提出后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方能列入法律制定机关的议事日程,进行审议和讨论。
扩展资料:
法律案的审议。对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首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者关于法律案的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表决。
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实行至少两审的制度,即在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提案者关于法律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后,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由法律委员会向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再次经常委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审议后,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法律案的表决。在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上,表决法律案,都采取了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须由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的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