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小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充值游戏的行为肯定既不是纯获利的行为,更不是与其年龄或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只要家长事后不同意或不追认,都应属于无效。也就是说家长事后向游戏公司要求退款的行为是依法且正当的,游戏公司当然应及时将充值金额全部退还。
若是游戏登记的主体系未成年人,那就应该推定,游戏充值行为系孩子所为,除非游戏公司能够拿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反之,若游戏实名主体为成年人,就可以推定充值行为系成年人所为,除非家长拿出来孩子盗用自己账号的证据。
扩展资料
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特点,决定了该类案件取证时一般比较困难,监护人往往是事后发现。当监护人发现未成年子女存在网络游戏充值后,应当及时对游戏的账户信息、充值记录等予以保存,并及时报案。
原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以网络游戏开发公司,也应按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