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用麻将、扑克、骰子、牌九、纸牌等做赌具或者用抽签、设彩、摆象棋残局、打台球及利用互联网、游戏机等进行下注计输赢的,均属赌博行为。
任何赌博行为都必须禁止。第四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第五条 查禁赌博活动,应坚持主管机关与各单位齐抓共管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查处赌博活动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在查处赌博活动中,要依靠群众,严格依法办事。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都负有禁止赌博的责任,应对本单位人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并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建立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禁止赌博组织。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第八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有责任为他们保密。
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人不得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一)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或者每注赌资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三)为赌博提供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四)为赌博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
(五)招引他人赌博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一)人均赌资二千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五十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两次以上的;
(三)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赌博的;
(四)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又参加赌博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或者为参赌人员充当保镖的;
(六)流窜赌博的。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查处赌博案件时,应当核查参与赌博人员的真实身份,对参与赌博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查实身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纵容、包庇赌博活动的或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的人及证人打击报复的,应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第十四条 罚没财物按规定上交国库。第十五条 在查处赌博活动中,失职、泄密、侵吞赌资、徇情枉法和敲诈勒索的,应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