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具体如下:
1、 实体正义优先于程序正义,将程序法作为实体法的附庸,忽视了程序法本身的独立、稳定价值,这是程序工具主义者的观点;
2、 而程序本位主义者则认为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
3、 折中主义者认为,应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一方面程序是实施实体法的工具,另一方面,法律程序也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不应任意做出牺牲。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区别如下:
1、 属性的区别。程序正义: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正义实现的理想状态;
2、 含义的区别。程序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实质正义:也就是善人应该得到善报,恶人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3、 意义的区别。程序正义:它旨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的义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