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体罚是指对未成年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可以表现为打屁股、打手心、罚站、罚跪等。所以从定义来看,体罚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体罚必须作用于人的身体,不作用于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比如谩骂和侮辱次体罚必须是某种程度的惩罚,比如罚跑,但是类似于上课前的热身活动属于正常的教学活动,其不属于体罚。所以在体罚之后,受害者遭受到了身体或心理的某种不能承受的痛苦,比如罚站等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用不通过对人身体造成疼痛而利用其他形式来进行处罚以达到教育目的的行为。与体罚相比变相体罚的惩罚措施一般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通常采用一些不适当的行为对学生的心理发展造成严重的伤害,造成心理压力。比如罚抄课文、罚做值日、不让吃饭等行为。这些行为都能使受罚学生感到痛苦或者疲劳。并且相比体罚,变相体罚对于学生身体的损害并不明,表面看来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而也更为普遍地被中小学教师“采用”。但是变相体罚对学生造成的心理伤害同样不可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处在不成熟的阶段,因变相体罚带来的负面情绪和心理压力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疏导,同样很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特别是变相体罚往往和体罚结合在一起,这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就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害,甚至危及未成年人的生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