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前179~104)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
九、
十、 十
一、 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
十、 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因为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书上和历史剧中都经常有“秋后问斩”这样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