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高的规则:
1、单腿起跳
就跳跃方法而言,规则上没有任何规定,采用哪种方法都可以。但是运动员必须单腿起跳。
2、试跳失败
跳跃后横杆由静止而落下应判为试跳失败(但是,有除运动员以外的明显的原因如风等,裁判员应判断是否试跳成功)。
另外在越过横杆之前,身体任何部分触及立柱之间、横杆延长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者应判为试跳失败。时常有这种情况,运动员在跑到垫子前又想停住,但是没有停住而使手触杆或摔到垫子上,这时应判为1次试跳失败。
3、跳跃高度的选择(有关“免跳”的规则)
运动员可以在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上开始起跳,也可以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上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
试跳可以连续失败3次,并且一个高度已有2次试跳失败,但第三次试跳成功仍能够进行下一个高度的试跳。但是已跳过的高度不得再跳。
4、每次试跳的时间
运动员在做好准备活动之后等待着试跳开始。裁判员发出开始试跳的信号,通常是叫出运动员的号码,运动员必须在1分30秒以内完成试跳。
但是到比赛的最后阶段,只剩下2~3名运动员时,试跳时限为3分钟。只剩1名运动员时,试跳时限为5分钟。运动员应计算好时间,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试跳。
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试跳则以失败论处。如果同样的情况再次出现,即取消运动员继续比赛的资格。大型运动会都有计时员记录每次试跳的时间,运动员应把握好自己比赛的时间。
另外运动员在助跑中同跑道上正在比赛的运动员发生冲突时,计时员应暂停表或补给跳高运动员一定的试跳时间。
5、关于指导
比赛中来自教练员和同伴的指导基本上是禁止的。裁判员会时刻注意是否有接受场外指导的情况。另外像录音机、收音机等是禁止使用的。
6、成绩(决定名次)
由成绩好的开始,按成绩顺序排列比赛名次。成绩相等时名次的判定首先是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中,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如成绩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如成绩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最后部分不适用于国际比赛,除第一名以外,名次并列),如果成绩仍相等,除第一名的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
如涉及第一名时,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在失败高度上,每人再试跳一次,如仍不能判定则升高或降低2厘米,他们应在每个高度上试跳一次,直到决出名次为止。
每名运动员应以最好一次试跳成绩,包括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定名次赛时的成绩,作为最后决定成绩。
扩展资料:
跳高作为比赛项目始于爱尔兰和苏格兰。1800年,跳高已列为苏格兰运动会的比赛项目。19世纪60年代以后跳高在欧洲和美洲开始普及,运动员的成绩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成绩,运动员不仅发展速度力量素质,同时还改进过竿技术动作。
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前30年提高成绩主要靠改进起跳技术,后30年当采用跨越式姿势跳高的成绩达到1.93米以后,跳高的发展主要靠改进过竿技术。
19世纪末,美国高等学校的跳高运动员开始采用一些新的、比较省力的姿势。美国东部各州的运动员用“波浪式”,在较长时间内它也被称为“东方式”。
这种姿势的特点是运动员助跑时与横竿成很大角度,迅速起跳后向助跑开始的方向转体,躯干最大限度地向下倒,摆动腿在竿后压腿,由于躯干和摆动腿下压,臀部在这一瞬间升得高于横竿。
而在竿上的身体部分好像处在最高的波峰上,因此人们把这种跳法叫做“波浪式”(有的国家称作“剪式”)。美国西部各州的大学生中流行的是另一种跳高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