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在杀人犯罪方面的研究以及立法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唐律》贼盗、斗讼篇中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1、“谋杀”是指事前有预谋的杀人行为,或者预谋杀人未遂行为;
2、“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是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是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