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100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管理期间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一、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主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
二、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旅行社章程;
四、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规定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经营场所证明;
七、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罚则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 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 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二、 未按照规定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三、 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至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四、 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五、 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六、 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为接待社;
七、 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 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四、 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五、 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 向旅游者介绍的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移、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七、 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 擅自使用其它旅行社的名称;
三、 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 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
五、 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 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二、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