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今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对直播营销平台提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要求,涵盖了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例如在消费者保护层面,《办法》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办法》要求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需经监护人同意;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网红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