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分办法,从“胜得1分、和棋得0.5分、负得0分”改为“胜得2分、和棋得1分、负得0分”
(2)加秒用时制;
(3)贴时贴分;
(4)取消“发生互打时,乒(卒)叫吃子均按捉处理。”一条;
(5)加入快棋赛规则,其中自然限着由裁判直接判罚;
(6)将“占据防守要点”改为“占据守和要点”;
(7)进一步明确“捉”的概念,出现棋例时只看发生纠纷的局面,按性质判定时捉是闲;
(8)增加累进分、破同分;
(9)专业比赛和业余比赛在执行规则上判罚尺度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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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比赛规则
1、棋盘
棋子活动的场所,叫做棋盘,在长方形的平面上,绘有九条平行的竖线和十条平行的横线相交组成,共九十个交叉点,棋子就摆在这些交叉点上。中间第五、第六两横线之间未画竖线的空白地带,称为河界,整个棋盘就以河界分为相等的两部分;两方将帅坐镇、画有米字方格的地方,叫做九宫。
2、棋子
象棋的棋子共三十二个,分为红黑两组,各十六个,由对弈双方各执一组,每组兵种是一样的,各分为七种:
红方:帅(1)、仕(2)、相(2)、车(2)、马(2)、炮(2)、兵(5)
黑方:将(1)、士(2)、象(2)、车(2)、马(2)、炮(2)、卒(5)
其中帅与将、仕与士、相与象、兵与卒的作用完全相同,仅仅是为了区分红棋和黑棋。
3、对局时,由执红棋的一方先走,双方轮流各走一着,直至分出胜、负、和,对局即终了。轮到走棋的一方,将某个棋子从一个交叉点走到另一个交叉点,或者吃掉对方的棋子而占领其交叉点,都算走一着。双方各走一着,称为一个回合。
4、各种棋子的走法
·帅(将):帅和将是棋中的首脑,是双方竭力争夺的目标。它只能在九宫之内活动,可上可下,可左可右,每次走动只能按竖线或横线走动一格。帅与将不能在同一直线上直接对面,否则走方判负。
·仕(士):仕(士)是帅(将)的贴身保镖,它也只能在九宫内走动。它的行棋路径只能是九宫内的斜线。
·相(象):相(象)的主要作用是防守,保护自己的帅(将)。它的走法是每次循对角线走两格,俗称象走田。相(象)的活动范围限于河界以内的本方阵地,不能过河,且如果它走的田字中央有一个棋子,就不能走,俗称塞象眼。
·车:车在象棋中威力最大,无论横线、竖线均可行走,只要无子阻拦,步数不受限制。因此一车可以控制十七个点,故有一车十子寒之称。
·炮:炮在不吃子的时候,走动与车完全相同。
·马:马走动的方法是一直一斜,即先横着或直着走一格,然后再斜着走一个对角线,俗称马走日。马一次可走的选择点可以达到四周的八个点,故有八面威风之说。如果在要去的方向有别的棋子挡住,马就无法走过去,俗称蹩马腿。
·兵(卒):兵(卒)在未过河前,只能想前一步步走,过河以后,除不能后退外,允许左右移动,但也只能一次一步。
5、吃子
任何棋子走动时,如果目标位置上有对方的棋子,就可以把对方的棋子拿出棋盘,再换上自己的棋子(即吃子)。只有炮的吃子方式与其他子不同:炮与被吃子之间必须隔一个棋子,进行跳吃,俗称架炮或炮打隔子。
一方的棋子攻击对方的帅(将),并在下一着要把它吃掉,称为将军,或简称将。被将军的一方必须立即应将,即用自卫的着法去化解被将的状态。如果被将军而无法应将,就算被将死。轮到走棋的一方,帅(将)虽没被对方军,却被禁在一个位置上无路可走,同时己方其它棋子也都不能走动,就算被困毙。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输棋(负),对方取胜:
·帅(将)被对方将死,即被对方将军却无法应将;
·被困毙,即虽未被对方将军,本方却已无棋可走动;
·自己宣布认输。
·一方长将不变,长将一方算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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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最新的比赛规则,仍然采用1999年制定的棋规
第1条:棋盘和棋子
1.1象棋盘由九道直线和十道横线交叉组成。棋盘上共有九十个交叉点,象棋子就摆放和活动在这些交叉点上。
棋盘中间没有划通直线的地方,叫做河界;划有交叉线的地方,叫做九宫。
九道直线,红棋方面从右到左用中文数字一至九来代表,黑棋方面从右到左用阿拉伯数字1至9来表示。
1.2棋子共有三十二个,分为红、黑两组,每组十六个,各分七种,其名称和数目如下:
红棋子:帅一人,车、马、炮、相、士各两个,兵五个。
黑棋子:将一个,车、马、炮、象、士各两个,卒五个。
第2条:走棋和吃子
2.1在对局时,由执红棋的一方先走,双方轮流各走一着,直至分出胜、负、和,对局即终了。
轮到走棋的一方,将某个棋子从一个交叉点到另一个空着的交叉点,或者吃掉对方的棋子而占领叉点,都算走了一着。
双方各走了一着,称为一个回合。
2.2.各种棋子的走法如下:
帅(将)每一着只许走一步,前进、后退、横走都可以,但不能走出“九宫”。帅和将不准在同一直线上直接对面,如一方已先占据,另一方必须回避。
士每一着只许沿“九宫”斜线走一步,可进可退。
相(象)不能越过河界,每一着斜走两步,可进可退,即俗称相(象)走田字。当田字中心有别的棋子时,俗称塞相(象)眼,则不行走过去。
马每着走一直(或一横)一斜,可进可退,即俗称马走日字。如果在要去方向紧靠一直(或一横)的地方,有别的棋子挡住,俗称蹩马腿,就不能走过去。
车每一着可以直进、直退、横走,不限步数。
炮在不吃子的时候,走法同车一样。
兵(卒)在没有过河界前,每着只许向前直走一步;过河界后,每着可以向前走一步,也可以横走一步,但不能后退。
2.3走一着棋时,如果己方棋子能够走到的位置有对方棋子存在,就可把对棋子吃掉而占领那个位置。只有炮吃了必须隔一个棋子(无论是哪一方的)跳吃,即俗称炮打隔子。
除帅(将)外,其它棋子都可以听任对方吃,或主动送吃。
第3条:将死和困毙
3.1一方的棋子攻击对方的帅(将),并在下一着要把它吃掉,称为“将军”,或简称“将”。“照将”不必声明。
被“将军”的一方必须立即“应将”,即用自卫的着法去化解被“将”的状态。
如果被“将军”而无法“应将”,就算被“将死”。
3.2轮到走棋的一方,无子可走,就算被“困毙”。
第4条:胜、负、和
4.1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输棋(负),对方得胜:
4.1.1帅(将)被对方将死。
4.1.2走棋后形成帅(将)直接对面。
4.1.3被困毙。
4.1.4在规定时限内未走满应走着数。
4.1.5超过了比赛规定的迟到判负的时限。
4.1.6走棋违反行棋规定。
4.1.7走棋违犯禁例,应当变着而不变。
4.1.8在同一局棋中,三次违规。
4.1.9自己宣布认输。
4.1.10在对局中拒绝遵守本规则或严重违反纪律。
4.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和棋:
4.2.1双方均无取胜可能的简单局势。
4.2.2一方提议和棋,另一方表示同意。
4.2.3双方走棋出现循环反复已达三次,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
4.2.4符合自然限着的回合规定,即在连续60回合中(也可根据比赛等级酌减)双方都没有吃过一个棋子。
第5条摸子、落子、纠正错误
5.1摸触自己方面的哪个棋子,就应走哪个棋子,除非所摸触的那个棋子,按行棋规定根本不能走,才可以另走别的棋子。
5.2摸触对方的棋子,就必须吃掉那个棋子,只有当已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去吃时,才可以另行走子。
5.3先摸触自己的棋子,后又摸触对方的棋子,处理顺序如下:前者必须吃掉后者――无法吃掉时,必须走动前者――前者无法走时,必须用别的棋子吃掉后者――别的棋子也无法吃掉后者,别行走子。
5.4先摸触对方棋子,后又摸触自已的棋子,处理顺序如下:后者必须吃掉前者――无法吃掉时,必须用别的棋子吃掉前者――均无法吃掉时,必须走动后者――后者也无法走动,才可以另行走子。
5.5同时摸触双方棋子,处理顺序同5.4。
5.6摆正棋子必须事先争得对方同意,而且只能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进行,否则以摸子论处。如系明显误碰某个棋子,不作摸子论处。
5.7一着棋走了以后,不得再予更改。落子生根以手离开棋子为准。
5.8纠正先后走颠倒或被意外挪位等错误,应及时进行,局后不受理。若错误系违反行棋规定,则按4.1.6款处理。
第6条计时
正式比赛采用具有两个钟面的专用计时钟,分别累计双方的走棋时间。赛前明确规定每方在一定时限内必须走满一定的着数。对局双方均必须在走棋后,方可按钟。忘了按钟裁判不予提醒。根据比赛的性质与规模,并有利于比赛不致出现封局,可选用以下几种计时方案。
6.1第一时限,每方在90分钟内必须走满40着。以后每15分钟内必须走满10着,直至对局结束。
6.2第一时限,每方在60分钟内必须走满30着。以后每10分钟内必须走满10着,直至对局结束。
6.3第一时限,每方在10分钟内必须走满40着。以后每5分钟内必须走满50着,直至对局结束。――适用于快棋赛。
6.4每方每5分钟内必须走满30着,直至对局结束。――适用于快棋赛。
6.5每方时间包干使用,不计着数,先超时者判负。
第7条记录
7.1在对局过程中,双方对每一回合都要逐着记录,力求清晰准确。每连续漏记4着,判犯规一次。
7.2如果一方的所剩时限已不足3分钟,该方可暂缓履行7.1款规定,但一俟转入下一时限,必须首先补全漏记着法后,方可行棋。
7.3对局终了,裁判如认为某份记录不够清晰、准确,有权要求该方在对局结束后誊清补正。
7.4如棋手拒绝执行7.1、7.2、7.3款规定,裁判可引用4.1.10款判负。
7.5记录方式可采用完整与简写两种:完整记录
完整记录
回合红方黑方
1炮二平五马8进7
2马二进三车9平8
3车一平二炮8进4
简写记录
回合红方黑方
1炮25马87
2马23车98
3车12炮84
第8条棋手须知
8.1服装整洁、仪表大方,不得出现有碍观瞻和失态的举动。
8.2了解本规则的全部条款、比赛程序和章程以及其他临时补充规定。出现问题不得以“不了解”作为推诿的借口。
8.3对局时,禁止随意离座或与任何人交谈及参考任何资料,禁止用棋具或借助纸笔等物对局势作分析研究。
8.4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对方或分散对方注意力,禁止一切妨碍比赛正常进行的言行。
8.5对局进行中如有问题,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遇对方犯规时例外)。发生争议时应当服从裁判,但可保留事后向竞赛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
8.6比赛时必须用走棋的手按钟,按钟不可过重。
8.7遵守体育竞赛纪律,不得相约让分或媾和。
8.8对违反上述条款的棋手,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判其犯规直至予以警告、判负、除名等纪律处分。
第9条犯规
9.1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犯规:
9.1.1在对方走棋时间内,无故提出问题,或有其他构成干扰对方注意力的行为。
9.1.2在对局进行中,擅停、擅开棋钟。
9.1.3提议作和和经对方拒绝后,连续提出。
9.1.4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审核不属实。
9.1.5摸触了已方不可能走动的棋子。
9.1.6摸触了对方的棋子,而已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吃掉它。
9.1.7连续漏记着数走过规定。
9.1.8违反棋手须知中的有关规定,而情节尚不严重者。
9.2凡判处“犯规”,裁判员应当当场明确宣布并及时记录。
第10条对局结束
10.1对局终了后,在记录纸上记录比赛结果及双方所用时间、犯规情况,双方棋手和裁判当场签字认可,为对局结束。
10.2对局结束,棋手、裁判应及时退出赛场(另有当场比赛任务者除外)。
第11条比赛办法
11.1淘汰制
参加比赛的人(队)数较多,时间较紧,可酌情采用单淘汰制、双败淘汰制或其他淘汰方式,并适当安排预选赛、附加赛。
11.2大循环制
在人(队)数不多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可采用这一制度。通常采用一局制,人(队)数较少时也可采用两局制。
11.3分组循环制
在人(队)数较多,不便采用大循环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棋手(队)的等级分或比赛成绩排定“种子”,分成若干组循环初赛,从各组选出一定人(队)数进行决赛。
11.4积分编排制
在人(队)数较多,赛程较短,而“种子”又不易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积分编排制。
第12条团体赛比赛种类
12.1分台定人制
比赛按台次顺序分台定人进行。各参加单位报名时,必须根据技术水平高低排定本队棋手的台次。
全国性比赛以最近一次公布的棋手等级分作为衡量棋手技术水平高低的依据。等级分高者台次应列前。无等级分者排在有等级分棋手的后面。
12.2分台换人制
准许各参加单位增报一定名额的替补队员,台次的排列原则同12.1款。各轮比赛出场者可以有所不同,但台次顺序不能前后颠倒。例如:比赛分四台进行,另有两名替补队员,则出场顺序可以是1-2-3-4,也可以是1-2-3-5,直至3-4-5-6,共十五种顺序,每场比赛各队可以从中自选一种。
12.3临时定台制
各队在每一场比赛开始前,临时排定本队队员的出场台次,与对方队相应台次的棋手对弈。
12.4全队轮赛制
适用于队与队之间的对抗赛,一方所有队员与另一方所有队员逐一对弈。
12.5队员总分制
比赛不分台次,按照各队棋手参加个人赛成绩之和来计算团体成绩。
第13条先后走确定
13.1循环制个人比赛,按照《循环赛对局秩序表》来确定,表上每轮号码列前者执红棋。
13.2循环制团体比赛,凡在《循环赛对局秩序表》上每轮号码列前的队,其单数台棋手均执红棋,双数台棋手均执黑棋。
13.3积分编排制比赛,按照有关条款来确定先后走。团体比赛“先走”的队,其单数台执红棋先走,双数台则执黑棋手后走。
13.4淘汰制比赛,进行“猜先”。团体赛的先后走,办法与13.2、13.3两款相同。
13.5两局制比赛,不论个人赛还是团体赛,第一局猜先,第二局互换先后走。
第14条成绩计算
14.1每局棋结果,胜者1分,负者0分,和棋各记0.5分。
14.2团体赛记分,分别记“场分”(团体分)和“局分”(个人分)。每场棋结果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各记1分。
第15条名次确定
15.1在一局循环制的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分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列前。如积分相等则按以下顺序区分:小分、胜局、直胜、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2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个人比赛中,同样根据个人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如积分相等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对手分、胜局、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3在一局循环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得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等时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4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同样根据各队所得的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同时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团体对手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5在队员总分制(无论循环制或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根据各队棋手个人名次总和多少排列名次,少者列前。如相等则按以下顺序区分:最高个人名次、次高个人名次、全队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6冠军或不宜并列的名次,应安排加赛或在赛前补充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16条比赛组织
16.1为了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应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从事比赛的筹备工作,制订有关的章程和补充规定,处理比赛期间和比赛结束后不属于裁判员范围内的一切问题。
16.2竞赛组织机构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指定或要求适量的裁判人员管理比赛,并任命其中裁判等级较高的一人为裁判长,必要时还可增设裁判长一至数人。
16.3重大比赛应设立仲裁委员会。
第17条裁判职责
17.1熟悉比赛的具体情况,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要求,拟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17.2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裁判实习,细致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
17.3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逐条瘅规则精神和执法尽度。
17.4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竞赛规程和规则,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17.5根据竞赛日程,负责每场比赛的组织和监局,公布比赛结果。
17.6恪尽已职,确保赛场维持良好的竞赛环境,使参赛者不受对方或观众干扰。
17.7对违反纪律的棋手有权给予或向上级建议给予适当处分。
17.8接受组委会竞赛组织机构的考评。
第18条处分权限
18.1监局裁判有权作出“警告”处分。
18.2裁判长有权作出“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的处分。
18.3竞赛组织机构有权作出“除名”处分。对除名者按退出处理。
18.4在积分相同时把受到18.1和18.2款处分的人(队),按其轻重程度和次数,依次排列在最后几个位置上。
第19条赛场环境
19.1进入赛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保持赛场安静和维护良好的比赛秩序。
19.2赛场禁止吸烟,禁止一切有碍公共场所文明卫生的行为。
19.3确定赛场,应充分考虑竞赛规模、交通条件以及通风、保暖、遮阳、照明、无噪声干扰等因素。
第20条退出比赛
20.1参赛队或棋手不得无故退出比赛。确需退出者须向竞赛组织机构申明正当理由,并取得同意。
20.2在比赛开始前退出,如系循环制且剩余为双数,应重新抽签;如系积分编排制,可考虑补足双数。
20.3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有棋手(队)中途退出,处理办法如下:凡已赛对手不足半数者,则所有已赛结果一概注销;如达到或超过半数以上,则其成绩有效,其余未赛对局均作弃权,对方获胜。
20.4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不论比赛是否过半,已赛结果均有效,未赛对局均作弃权,对方获胜。
第21条迟到
21.1比赛开始,如有一方迟到,则从轮他走棋时开动他的棋钏。超过规定时限,即判负。
21.2如果在规定的时限之前赶到(以到达比赛座位为准),则必须在所剩时间内走满规定的着数。
21.3如双方迟到,则扣除双方迟到时间。一方超过规定时限,即判负。若双方均超过规定时限,即判双方弃权。
21.4因一方缺席而判的胜负,在比赛成绩表上用“+”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获胜,用“-”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作负。最后作统计时,如果缺席者是队,“+”号等于2分;缺席者是个人,“+”号等于1分,“-”号都等于0分。
第22条超时的裁定
22.1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走满规定着数者,按“超时”论。
22.2如使用有过时标志(小旗)的棋钟,以标志落下作为衡量“超时”的依据。
22.3如使用没有过时标志的棋钟,以分针是否越过最后一分钟的半格、秒针是否越过0位为依据。如同时越过按“超时”论;如只有一针越过,另一针未曾越过,不作“超时”。
22.4在对局过程中,如发现棋钟出现故障,应立即提出,由裁判更换。若钟面误差较大,裁判应向双方明确表示如何进行调整,取得一致后再予更换。如因棋钟故障而出现提前倒旗,由裁判根据比赛补充规定裁定。
22.5一方虽走出规定时限内的最后一着棋,但没来得及按钟,以至超过时限,此时除非已经出现将死、困毙、对方认输、对方同意提和等有效胜、和结果,其他情况均应按“超时”判负。
第23条提和的裁定
23.1提议作和必须在自己走棋后提出,而且只能在提和后方可按钟。提和必须轮流进行,任何一方不得连续提和。提和方不得撤回提议。对方口头不同意,或走出轮走的一着棋,则为拒绝和棋。
23.2双方走棋出现循环反复,符合“棋倒”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如循环反复局面达三次后仍在延续,即使双方都没有提和,裁判有权判和。
23.3一方提出“自然限着规则”和棋,裁判经停钟审核属实,即应判和。如不属实判提出方犯规一次,并在其棋钟上加计5分钟继续对弈,若因此而超时,即判负。
审核回合时提出方对非提出方“将军”的着数,最多只计10着。
双方均未提出审核时,裁判经审核着数亦可判和。
第24条待判局面的裁定
在对局中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三次,一方棋手要求裁决,称为待判局面。按以下原则裁定:
24.1一方“长将”立即判负。
24.2双方均为允许着法或禁止着法,符合不变作和规定,立即判和。
24.3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犯禁必须立即变着,若再重复一次循环,即判负。
第25条棋例释义
25.1对局中有时出现双方着法循环不变的重复局面,据以裁处这种局面的规则条例,称为“棋例”。
25.2长将、长杀、长捉、一将一杀、一将一捉、一杀一捉等循环重复的攻击手段,统称为“禁止着法”。
闲着(含:兑、献、拦、跟)、数将一闲、数杀一闲、数捉一闲等着法,不论是否循环重复,统称为“允许着法”。
25.3车、马、炮、过河兵(卒)、士、相(象)、均算子力、帅(将)、未过河兵(卒),不算子力.子力简称子.
子力价值是衡量子力得失的尽度,也是判断是否捉子的依据之一.原则上,一车相当于双马.双炮或一马一炮;马炮相等;士相(象)相等;过河兵(卒)价值浮动,一兵换取数子或一子换取数兵均不算得子.
也是判断是否捉子的依据之一.
第26条棋例总则
26.1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单方面长将.
26.2双方均为允许着法,双方不变作和.
26.3双方均为禁止着法(不包括一方为长将),双方不变作和.
26.4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应由前者变着,不变作负.
第27条棋例通则
27.1允许帅(将)本身步步叫吃对方的棋子,按闲着处理.
其他棋子和帅(将)同时捉吃或借帅(将)之力捉吃对方棋子,均按捉处理.
27.2兵(卒)本身捉吃对方的棋子(不含将.杀),按闲处理.
如形成相互长打局面,则应按捉处理.
27.3占据防守要点,立即构成简明和棋,附带产生的捉士相(象),按闲处理.
27.4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时,应从重称裁处
如杀兼捉,按捉;捉兼兑,按捉等,依此类推.
第28条术语解释
28.1将
凡走子直接攻击对方帅(将)者,称为照将,简称将.
28.2杀
凡走子企图在下一着照将或连续照将,将死对方者,称为杀着,简称杀.
28.3捉
凡走子后能够造成在下一着(包括从下一着开始运用连续照将或连续交换的手段)吃掉对方某个无根子,称为捉.
28.4打
将.杀.捉等攻击手段,统称为打.
28.5兑
凡走子可与同等子力互换吃去者,称为邀兑,简称兑.
28.6献
凡无根子送吃,而对方同兵种子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遭受损失者,称为献.
28.7拦
凡走子阻拦对方棋子的活动,而又不具攻击作用者,称为拦
28.8跟
凡走子盯牵对方有根子,而又不具攻击作用者,称为跟.
28.9闲
凡走子性质不属于将.杀.捉,统称为闲.
兑.献.拦.跟,均属闲的范畴.
28.10长将
凡走子连续不停照将,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将.
28.11长杀
凡走子连续不停杀着,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杀.
28.12长捉
凡走子连续捉一子或数子,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捉.
28.13长兑
凡走子连续不停邀兑,称为长兑.类似解释也适用于长献.长拦.长跟.
28.14长打对长打
凡双方走子循环反复,步步是打,称为长打对长打
28.15长打对非长打
凡双方走子循环反复,一方步步是打,中间没有闲着,另一方中间有闲着,则称为长打对非金属长打
28.16有根子和无根子
凡有己方其他棋子(包括暗根)充分保护的子,称为有根子;反之,称为无根子
形式上是根,实际上起不到充分保护作用,称为假根或少根.假根子和少根子按无根子处理.
第29条捉的概念
构成捉子,应符合下列条件:
29.1捉子的形式可以有:能够直接吃子;能够通过连续照将吃子;能够通过完整的交换过程得子.
29.2捉产生于刚走的这着棋,上一着尚不存在.
29.3直接或间接被捉的,是有子力价值的无根子(含:假根子.少根子).
29.4下一着吃子或得子后,不致被将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