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竞业限制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竞业限制的人员一般为:
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秘书等。
通常会在核心人员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员工离职后,企业要支出合理补偿作为竞业限制金,员工也要履行相关义务,在特定期间不去相关领域从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累计或者连续三个月没有支付补偿金,竞业禁止协议自动失效,则可以找同行业的工作。
也就是说对于签了竞业协议的员工,在其离职后企业是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金的,若企业连续三个月没有支付补偿金,则竞业禁止协议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