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7月1日起,中山市开始实行阶梯电价。夏季每户超过260千瓦时用电量,电费将分成两档,最高每千瓦时增加0.3元。
每户每月夏季用电量260千瓦时、非夏季用电量200千瓦时以内电价标准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每千瓦时0.64元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按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并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
夏季标准(5-10月):第一档为每户每月0-26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二档为261-60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三档为6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电量。
非夏季标准(1-4月和11-12月):第一档为每户每月0-20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二档为201-40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三档为4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电量。
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后,中山市第一档电价仍为现行标准每千瓦时0.64元,第二、三档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即依次为每千瓦时0.69元、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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