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的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最初创立于美国,二战以后有许多国家纷纷实行这种制度。该制度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可和采用。美国著名宪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说过:“没有司法审查就没有宪法,司法审查是宪法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东西。”该制度缘起于19世纪初期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因审理此案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作出的判决,使美国最高法院赢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真正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结构。
美国违宪审查的好处在于:首先违宪审查由专业的法官处理,具备司法的中立性等司法机关特有的优点,符合违宪审查的司法性质。同时法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判决能够得到遵守。其次美国的违宪审查范围广泛,公民可以对侵犯其权利的国家机关提起诉讼,国家机关也可以对其他国家机关提起诉讼,这样纠纷被纳入司法途径,公正性比较有保障。第三美国的违宪审查针对具体案件,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在审判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美国违宪审查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一种被动审查的模式,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提起审查,而不能主动审查。违宪的法律只有在受到司法挑战时才会受到检验。其次针对具体案件只能保护该案件的当事人,对其他受害者不能具备普遍的保护。第三司法机关作为非民选机关,审查民选议会的法律是否违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违宪审查具有高度政治性,最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介入政治纠纷有损其中立性形象。比如像介入2000年美国大选一样,严重影响了法院的独立性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