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物品邮寄时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邮寄物品。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1、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3、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4、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5、容易腐烂的物品;
6、各种活的动物;
7、各种货币;
8、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9、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不予寄递;
2、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
3、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收寄快件的验视规则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