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是指国家将某一种捐税按一定数额包给私人或团体征收的制度。
不包税:承担当地的出口报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产品的进口关税等费用。
由于国家向承包人授予征税的权力,自行确定征税办法,从而为包税人敲诈勒索大开方便之门。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包税制度。包税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难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不利于组织国家财政收入。
贯彻税收政策,必须强调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该征的必须征,不该征的坚决不征。不论是工商税还是工商所得税,都不能实行包干上交的办法。
扩展资料:
包税制是政府将一定时期里某项捐税,以一定数额交由私人包征包解的制度。因多交给商人承包,故又名“商包制”。欧洲古罗马时代甚行。中国包税制始于宋代的“扑买”(或称“买扑”)。扑买初期实行由官府就某应税对象核定应征数额,然后由商人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承包。
包税制还将国家原来可以直接从纳税人那里无偿课征税款的一部分,转化成为国家有偿支付给包税人的风险和经营代价即承包利益。因此从短期效应看,包税制穷了国家,富了包税人。